来源:中核战略规划研究总院 日期:2024年11月18日
今年8月,《不扩散核武器条约》(NPT)第十一次审议大会第二次筹委会会议在日内瓦举行。其间,两家中国智库联合举办了以“北约核共享安排:对国际核不扩散体系的挑战”为主题的边会活动,不仅吸引众多国家官方代表和智库专家到会交流,还在条约审议过程中引发各方对北约核共享与NPT兼容性问题的再审视和新思考。
作为发端于冷战时期的集体防务安排,北约核共享充斥着零和博弈与阵营对抗色彩。根据北约官方资料,所谓“核共享”,是指美国与其北约盟国间达成的一种强化“延伸威慑”安排,即在部分北约无核武器成员国境内部署美国的核武器,平时由美国控制、监管与维护,战时在获得北约核规划小组的政治批准以及美国总统和英国首相授权后,由北约指定的核常两用战斗机投入作战使用。除法国奉行独立的核政策以外,其他北约成员国均加入了核共享安排。
NPT第一、第二条明确禁止以任何方式转让或接受核武器或其控制权,这也是条约的核心内容之一。然而,根据北约核共享安排,美国将在战时有条件地向部分北约无核武器成员国转让核武器控制权,和平时期则协助部分北约无核武器成员国掌握在战时取得核武器控制权的能力。由此可见,北约核共享在本质上是一种特殊形式的核扩散。作为NPT核武器国家,美国的行为构成对NPT第一条规定的违反;作为NPT无核武器国家,有关北约无核武器成员国在战时取得美国所转让的核武器控制权,也相应违反NPT第二条规定。
来自美国及其北约盟国的政府官员和智库专家曾多次在国际场合为这种核共享安排辩护,他们的论调可被梳理归纳成两点:一是,核共享安排先于NPT而存在,在条约谈判时已公之于众,但在谈判过程中以及条约生效后的最初45年内并未受到任何质疑;二是,只有在战时,美国才会向北约国家转让核武器或其控制权,而NPT在战时不再具有法律约束力。然而,事实和道理并非如此。
经详细查阅和比对大量信函、备忘录、谈话记录、会议记录以及政策文件发现,美国及其北约盟国所声称的在NPT生效后最初45年内未受到任何质疑的说法不符合历史事实。NPT谈判期间,美国并未公开北约核共享安排的细节,即使是部分北约国家也不完全清楚核共享安排,非北约国家更无从了解。而在签署或批准NPT时,也仅有个别国家知悉美国将核共享单方面解释为不违反NPT的国家立场。NPT生效后,国际社会对北约核共享安排的质疑、批评与反对声迭起,特别是在条约审议进程中,许多国家都对这一安排与NPT第一条和第二条的兼容性问题表达了严重关切。
从法理上看,美国及北约的说辞同样站不住脚。首先,北约核共享安排不属于国际法上“条约不溯既往”原则适用的情形。该原则仅针对条约生效前发生且不再存续的情形,根据核共享安排作出的核扩散行为虽在NPT生效前发生,但在NPT生效后仍然持续,因此在NPT生效后理应受到NPT规定的约束。其次,所谓核共享安排未受质疑并不满足构成国际法上其他国家“默认”条件。根据有关法律实践,构成“默认”的必要前提是有关国家应知悉他国主张且有义务作出反应,但鉴于核共享安排长期高度不透明,绝大多数缔约国并不真正了解这一安排,难以也没有义务提出反对或质疑。第三,美国及北约关于NPT在战时失效的主张不成立。从习惯国际法规则看,条约在战争或武装冲突时并不当然终止或中止实施。特别是,NPT旨在防止任何情形下的核扩散以及全力避免核战争风险,具有创设永久性法律规则的性质,有关规定业已成为防扩散领域习惯国际法,更应在战时继续有效。
作为冷战思维的产物和阵营对抗的工具,北约核共享早已不合时宜,理应随着冷战结束退出历史舞台。美国及其北约盟国应全面、严格履行NPT义务,特别是条约的第一、第二条之规定,尽早放弃并不得以任何方式扩散核共享安排。广大缔约国应以NPT第十一轮审议周期为重要契机,通过审议大会成果文件等方式,明确各缔约国都应严格遵守条约的所有条款,重申条约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无论在和平还是战争时期——均具有约束力,这对维护以NPT为核心的国际核不扩散体系的权威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至关重要。
来源|《世界知识》2024年第21期
作者 | 国际安全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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